泗洪县人民医院祝您身体健康!
» 泗洪县人民医院 相关政策

泗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时间:2011年09月23日信息来源:泗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点击:
导读:为进一步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 》和《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意见》(苏卫基妇〔2003〕28号)文件精神,结合泗洪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 》和《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意见》(苏卫基妇〔2003〕28号)文件精神,结合泗洪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本县范围内经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管委”)审查确定,并与其经办机构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签订定点服务协议,为本县参合农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县卫生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县、乡镇合管办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方便就医、布局合理、技术适宜、公平公正的原则设置,实行总量控制,择优选择。本县范围内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具备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经县卫生局批准,可以申请作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满足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县合管委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等次和综合服务能力,确定其补偿项目和比例。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
  (二)自愿遵守并执行新农合规章制度,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新农合医疗要求;
  (三)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办公设施,有与新农合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药品和医用耗材进销存等管理制度;
  (四)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新农合信息维护、结算、报账等日常具体工作;
  (五)配备必要的用于新农合结算医药费用的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
  (六)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需提供的材料及验收程序
 
  (一)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1.需提供的材料:书面申请报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医疗机构组织系统、业务技术人员名单、执业医师代码名册;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新农合工作分管负责人和专职人员名单;大型医疗仪器设备、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清单;负责计算机操作和维护的工程技术人员名单;上一年度门诊、住院工作量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声明和遵守新农合管理规定的承诺书;实施新农合定点服务的管理制度;县合管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验收程序:县合管办负责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考察;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报县合管委批准;经批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与县合管办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县合管办向社会公布,发放定点医疗机构铜牌。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
  1.需提供的材料:书面申请报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专职人员名单;上一年度门诊药品收入统计表;与乡镇合管办签订的服务协议;县合管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验收程序:符合定点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向乡镇合管办提出书面申请;乡镇合管办初验合格后报县合管办复验;县合管办复验后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报县合管委批准;经批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与乡镇合管办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县合管办向社会公布,发放定点医疗机构铜牌。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分立、合并及变更应提供的材料和程序
 
  (一)定点医疗机构分立、合并应按照首次申请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验收程序办理。
  (二)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名称、法人代表、负责人、地址、经营方式、所有制形式、机构性质、机构类别、诊疗科目等经有关部门同意变更的,应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携带有关批准文件、书面变更申请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县合管办办理变更手续;经审核合格的保留其定点资格,不合格的终止其定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定点医疗机构享有接受县、乡镇合管办拨付新农合补偿款的权利。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成立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新农合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新农合内部管理制度。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标识牌,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宣传新农合补偿政策,公布就医和补偿流程,公示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相关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等。
  (四)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协议要求提供医疗服务,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做到合理检查、合理诊断、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控制医药费用。
  (五)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应使用统一的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按照新农合信息化建设要求,做好信息管理和维护。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人员使用目录外的药品费用比例应予以控制,其中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全部使用目录内药品;一级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外的药品费用不超过5%;二级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外的药品费用不超过10%;三级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外的药品费用不超过15%。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外的药品必须事先告知并征得参合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字同意。
  (六)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简化转诊流程,规范转诊管理。参合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到县外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转诊,不得拖延。
  (七)定点医疗机构应执行新农合住院日报制度和费用明细日上传制度的相关要求,加强住院病人管理,按照要求向县、乡镇合管办报送有关统计信息。
  (八)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新农合定点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宣传。
 
  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县卫生局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价标准,将次均费用及其增长幅度、平均住院日、目录内药品使用比例、住院人次数占总诊疗人次比例、实施按病种付费的病例等指标纳入考核内容,加强监测预警,实施绩效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设立并公布新农合监督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受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予以查处。
  (二)县审计局应建立新农合基金审计制度,对新农合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和纠正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三)县发改局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罚则
 
  (一)定点医疗机构明知就医人使用他人新农合证件,仍为其提供医疗服务,致使补偿费用被骗取的,由县卫生局对定点医疗机构处以骗取金额5倍的罚款。
  (二)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为他人骗取补偿费用提供条件的,由县卫生局对定点医疗机构处以骗取金额5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
 
  (三)定点医疗机构以伪造材料、虚开发票、变通报销、挂床住院等手段骗取新农合基金费用的,或分解住院费用和医疗费用向门诊转移等违反按病种结算规定的,由县卫生局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基金费用,并对其处以骗取金额5倍的罚款,县合管办与其解除新农合定点服务协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
 
  (四)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新农合定点服务协议提供医疗服务,或者进行不合理检查、治疗和用药的,由县卫生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县合管办与其解除新农合定点服务协议。
 
  (五)侵占、挪用新农合基金,或者将新农合基金用于投资的,由县监察局、卫生局、财政局、审计局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洪政办发〔2010〕29号)同时废止。
  
 
泗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22日印发